(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了使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办公室及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教学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从通知其离校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一周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经学院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在教学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应予退学。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综合运用课中的必修课;
(二)限定选修课(限选课,下同):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模块或学科领域中选修其中部分课程以达到规定的学分,这类课程包括公共课中的限选课和专业方向课;
(三)任意选修课(任选课,下同)即专业拓展课: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个人的特长、爱好而在全院开设的所有课程中选修其中部分课程以达到规定学分。
军训、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是教学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大学生健康教育、就业指导课以及规定的课外学分。
第十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以学期(每学期18周)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折半计算学分;
(三)集中进行的专业(毕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计1学分。
第十一条 各层次各专业学生须修满该层次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数。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应低于18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一般不得超过26学分,有特殊困难或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教学系领导批准可适当降低或增加修读学分。
第十三条 承认其他同一(或更高)层次院校的相同课程学分。
第五章 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制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标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和休学时间)本科为7年,专科为5年。学生标准学制本科为4年,专科为3年。
(一)凡是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能提前修满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
(二)在标准年限之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修读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因补考的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体育课除外)达到3门(含3门)以上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而未获学位者,如本人要求取得学位的,可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位条件要求后,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资格。
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学期的第15周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教学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 凡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必须按学期交纳学杂费。
第十六条 经济上有困难或其它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六章 课程的修读与免听、免修
第十七条 凡是必修课,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的安排按时修读,但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2.5)以上者,可以提前修读;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经教学系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也可以推迟修读。
第十八条 学生在第一学期只能按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课程。从第二学期起,除了修读必修课,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从本专业开出的限选课范围内选择修读限选课,从开设的全院性任选课和其他专业的课程中选择修读任选课。
第十九条 为调动学生自学的积极性,如果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3.0)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听某些课程,但必须参加期中测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并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期末跟班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拟申请免修某些课程,其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3.0(含3.0)以上,并提交免修课程的自学教材、笔记和作业等自学材料,经开课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本学期该课程的跟班考试及必要的应用性考核;若本学期没有开设该课程,可由教务处单独组卷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准予免修,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以前已修读过的层次相同的课程,必须提交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示的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开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同意(必要时可进行考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其绩点为1.0。
第七章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如实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满60分者为及格)、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和二级计分制(合格和不合格)记分,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或合格,方可获得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的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在成绩记载中,凡有补考、缓考、旷考或考试作弊都必须注明。
第二十六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试题要反映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正常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按如下处理:
(一)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学分数,达到或超过12学分,作留级处理。
(二)在学期间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20学分(经重修已及格的课程的学分不再计入),作留级处理。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并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重修以两次为限,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于考试之前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旷考论处。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时间内进行。正常修读的课程申请缓考,其考试成绩按正常修读记载,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单独安排补考,只能申请随以后学期开课的班级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正常考试擅自缺考(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取消下一学期的补考机会,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违纪的考生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缺课(缺作业)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课程本学期的考试资格,并视其具体情节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正常考试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补考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载,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学分绩点为“1.0”; 重修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载,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学分绩点按实得绩点记载。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该课程的学分数
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该学期修读∑学分数
∑学分绩点
累积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数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挂钩。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附表xj-13),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并经学院医院复查),经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能在学校食宿;病休期间,路费自理,医疗费用按学院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经济上有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需中断学习,必须提出休学申请,填写“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济困难等原因)”(附表xj-14),由所在教学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持“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附表xj-15)及休学通知书向所在教学系申请复学,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者,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认为可以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复学通知书到所在教学系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应予退学;
(五)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和休学时间)超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0学时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之(一)、(二)而不愿留级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填写“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附表xj-16),由学生所在教学系提出并附有关材料,分管教学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批准,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学生所在教学系,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所在教学系负责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办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后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发布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就业。学生办理提前毕业,必须提前一年半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省就业指导中心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又未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而被注销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已获得的总学分达到应修总学分的90%以上,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申请结业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学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申请结业审批表”),所在教学系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结业后,不再享有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因未修满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补考(作)一次。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九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或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末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有关事项,按配套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